#屏東地院也認定無聲、吹哨電話是徐男所打,但法官同時認為電話掛斷後仍可使用,並沒有任何損壞,邱與家人也不會因而不敢出門,又因電話裡沒有言語恐嚇,純粹是騷擾,沒有強暴、脅迫行為,判決被告無罪。#
總結:套一句PTT鄉民寫的:「還以為台灣法官已經腦殘到一個極限,想不到根本沒有極限。」
OK!廢人查了一下.其實這並非先例,來看看
狂打電話,不構成強制罪,怎麼辦? http://hk.dir.groups.yahoo.com/group/Penguin/message/9863
一名女子與鍾姓警員發生感情糾紛,女子為此長期狂打電話騷擾鍾員,最高曾一小時狂撥5、60通電話,鍾員不堪其擾,決定提出強制罪告訴,但是,檢方卻認為狂打電話並不構成強制罪的要件,不起訴處分。
另外,女方因另案涉及將鍾員一家人的鞋子丟入垃圾桶,向鍾家人說「我不會放過你!」等言詞恐嚇,被檢方認定構成毀損及恐嚇罪。
何謂強制罪,須有強暴、脅迫之行為,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強暴」,意指外在有形暴力(不法腕力)之施用,對人所為之有形力行使,不以直接對人身體施用為必要,即使對物施力而對人發生強力影響者,亦屬之;而所謂「脅迫」,係指將加害之旨通知他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或制壓其意思決定。例如,連續撥打電話,致告訴人不堪其擾,固然屬實,但被告並未以言詞為強暴脅迫手段,使告訴人並作出無義務之事,自與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別。
本件被害人方姓女子與任職台南市警局的鍾姓警員有感情糾紛而心生不滿,自去年2月間起,即向警方投訴鍾員欺騙她感情。後來,又變本加厲,不斷撥打行動電話騷擾鍾員,當鍾員接聽後便立即掛斷,方女再打,最高紀錄曾於一小時內撥打5、60通之多,電話也因被佔用而無法使用,讓鍾員飽受困擾。鍾員及鍾妻均不堪其擾,認為被告已涉嫌強制罪,而向檢方提出告訴。
強制罪部分,檢方調出通聯紀錄查證,被告方女確實在一定期間密集撥打電話,通話後即掛斷。檢方認為,強制罪是以強暴、脅迫的方式,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使人行使無義務的事,而被告僅是單純撥打電話而佔用電話,縱使影響鍾員使用電話,卻沒有任何暴力行為,因此並不構成強制罪。
上述案例是發生在2008年 3月的事,想當然爾,今次的法官延續了先判案例.其實我們都知道,台灣的法官大都是挑軟柿子吃的軟釘子,啥意思?意思就是,大案子碰不上(沒人敢碰),小案子辦不完(要辦不辦),像台灣這樣民事案件每年都堆的像101一樣高,每一法官平均每一天都需要審理20~30件(是審理非判決),由於產量過大,造成台灣的法官過度依賴先例判決,這樣做有二個好處…
第一:不會開先例(不需擔心日後為人口舌) EX: 強行舌吻5秒3女法官判無罪襲胸10秒彰化地院也曾經判無罪 <<- 呵呵當初這項判決出來,廢人這位萬年宅男差一點跑去華視堵艾莉絲 ^_^”嘿嘿 .(不過上訴二審有判罪哦)<<-可以連結
第二: 加速審理作業…其實上過法院就知道,真正的審理過程根本就不是我們在電影中看到的那樣,印像電影中都是雙方辯護律師在互毆..不,是互相較勁(好像他們才是當事人^^)但現實中台灣的法庭是,沒有陪審團(可以自由旁聽)而律師並不會在法官or檢座詢問時插話或像電影中那樣..〔反對,抗議,下一個證人…〕而是靜靜的等待最後法官問雙(單)方的律師有沒有什麼要辯解或問題?這時才是律師的時間(其他時間都可以打瞌睡),要是厲害的律師,一發威就可以把黑的變成白的;白的..?那當然要看你有多白囉(廢人告訴你,白花花的銀子最白啦)
根據上述兩個理由,台灣一般的民事判決,只要是有先例的,無一幸免,判的又快又準,反正不服再上訴嘛(只是看是變新案還是合案審理而已)法官也是人渣…對不起,多打了一個字..啥?那個字?就那個字嘛…^^
那~怎樣才算構成強制罪?廢人也找給你 [奪命逼婚連環CALL!多情醫師吃上強制罪!]
已婚並育有一女一子的A醫師在九十二年為女病患看病,見女病患清秀可人,氣質甚佳,一見傾倒,展開追求。女病患因A醫師已婚,對於這段感情很遲疑,一直不肯接受,A醫師為了展現「誠意」,與妻子離婚後正式向女病患求婚。女病患認為兩人個性不合,拒絕了A醫師的追求。A醫師為追求女病患,兩個月內密集傳了二百多通逼婚的手機簡訊,女病患不堪其擾,向司法單位求助,主持公道。案經法官審理後,認為A醫師之行為迫使女病患不堪其擾而申請調職,但A醫師又追蹤查出女病患新職後,仍繼續逼婚,雖未把女病患逼成妻子,但逼婚未遂的行為構成強制未遂罪,判他五個月的徒刑,得易科罰金。
A醫師是否甘作「愛情的囚犯」?針對法院的判決A醫師表示:「法院判我一天的刑都不合理,況且是五個月。」他與陳女相交三年,共同出國六次,最後為了她離婚,更想不到的是情書竟然會變成罪魁禍首,令他兩頭落空的「過程與結果是一個大笑話,我打算上訴」。
據報載,A醫師為了愛,死纏爛打「奪命連環叩」,傳了二百多通手機簡訊:「妳有兩個選擇,一個是和我結婚,一個是跟我拖二、三十年」、「我要妳親口和我商議婚期,不要弄到文武百官出面調解」、「撕破臉後,我倆就準備辦後事」等。女病患不堪其擾,不得不向單位申請調職。A醫師追蹤查出女病患新職,打電話繼續騷擾,繼續逼迫女病患和他結婚。女病患拒絕,向法院控告A醫師涉嫌強制罪。
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簡言之,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對他人以強暴、脅迫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事實有所認識及意欲;客觀上以所用之強暴脅迫手段足以妨害他人之行使權利,或是足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即構成刑法強制罪,又本罪所謂「強暴」,並不以對他人之身體施以暴力為限,即使對物施暴,而未對人施暴,而使被害人屈服,皆屬之。典型例子如在高速公路上閃大燈逼其他駕駛人讓路、隨意變換車道迫使其他駕駛人緊急煞車等等,都屬法強制罪之「強制行為」。所以本案例中,A醫師對女病患以狂發手機簡訊之脅迫逼婚行為;在客觀上已對女病患構成強制行為,而A醫師對於逼婚行為在主觀上亦有所認識,當然成立強制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雖然A醫師認為自己為了女病患與原妻子離婚,是因為要讓女病患實現對A醫師愛情的承諾,但是想不到卻弄巧成拙,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有鑑於手機的普遍,許多人包括筆者在內,都有使用簡訊傳遞訊息的經驗,也不乏聽說男女以簡訊來傳遞愛情,也有以簡訊來相互指責,更有以簡訊威脅恐嚇,如今A醫師的行為可做為大家的借鏡,千萬不可等閒視之。
簡單的說,根據我們的案例,因為無法查證,是否正是被控訴的這個人打來,證據不足才是判決的關鍵。
因此這件事告訴我們,要告人時事前的搜證何其重要,以本案例,要是廢人在進行上訴期間,廢人一定想辦法誘導對方出聲(方式及方法太多了..廢人就不教了,呵呵),不過有一個方法可以教大家,就是在上訴期間..以其人之道,還制其人之身!! 喂!喂!喂 廢人你別亂教啦…怎麼可以這樣!這樣不是跟他一樣了嗎?怎可以這樣?!怎可以這樣?!..怎可….吔?~可以吔^^誰說的?法官說的呀!!!! 對嘛..廢人的方法好不好呀?不過廢人要提醒看倌們…這方法只能在判決確定或上訴期間中可以用哦..不然可能被反咬一口哦
以下是本案新聞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r/28/today-so3.htm
電話狂叩哨音騷擾,法官竟判無罪-
許多人都有半夜接到無聲電話騷擾的經驗,屏東縣就有一名退休的邱姓老師跟徐姓男子結怨,從此之後半夜經常接到好幾通無聲電話,甚至是惡意吹哨子,邱姓老師忍無可忍,調閱通聯記錄報警,檢察官也依強制罪起訴對方,沒想到最後法院竟然判決無罪,讓邱老師無法接受,決定上訴到底!)
TVBS記者何宜信:「接到無聲電話,算不算構成騷擾?現在在檢方跟院方有不同見解。
讓檢院意見不同的是屏東一名邱姓老師,他說因為跟徐姓男子結怨,事後開始接到騷擾電話,懷疑是對方狂扣,先是在98年4月3日晚上10點,接到3通無聲電話,隔天同樣時間又接獲2通沒有出聲的電話。
到了15日下午,對方更變本加厲,電話一拿起來就猛吹哨子,而騷擾電話持續到5月份,仍然沒有停止,邱姓老師忍無可忍,報警處理。
檢察官依強制罪將對方起訴,而邱姓老師也求助電信公司,希望過濾對方來電,沒想到對方還是持續騷擾,最讓他無法接受的,竟然是法官認定電話無法確定是徐姓男子所打,加上邱姓老師也沒有遭到恐嚇或脅迫,因此判決無罪。
面對這樣的判決,邱老師決定上訴到底,只是不管無聲或有聲電話,狂扣猛扣還不算騷擾,恐怕是因為無法查證,是否正是被控訴的這個人打來,證據不足才是判決的關鍵。
哨聲、無聲騷擾電話,疲勞炸轟,檢方依強制罪起訴,院方認不構成強暴、脅迫,判無罪。模擬照。(記者黃良傑攝)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一夜打來無聲、吹哨的騷擾電話,構不構成強制罪?院、檢看法大不同!
徐姓男子與邱姓退休老師結怨,徐男深夜撥打無聲、吹哨電話,不是一片靜默就是震耳欲聾的哨子「嗶」聲,日夜打、想到就打,曾經一夜6、7通疲勞轟炸,屏東檢方依強制罪起訴徐男,法官卻認為騷擾電話掛斷後仍能使用,被害人仍能出門,並未受到強暴、脅迫,判決無罪,邱男不服上訴。
有時無聲有時吹哨嚇人
邱姓退休老師調閱通聯紀錄向檢察官舉證,98年4月3日晚上10點30分,徐男用自家的市內電話撥打3通無聲電話到他家;隔晚同一時間,又打了2通無聲電話;4月15日下午又來電騷擾,這次更惡劣,聽筒傳來尖銳哨聲,刺耳得令人受不了;5月3日凌晨3點、9日下午都有吹哨電話,話機都顯示徐男的市話號碼。
邱老師家與徐某妹妹住所毗鄰,兩家相處不睦,徐男為聲援妹妹導致雙方結怨,邱家自此不斷接到騷擾電話。
邱某表示,全家被頻繁、不定時的無聲和吹哨電話,搞得幾乎精神崩潰,一聽到電話鈴聲就恐懼,因電話已使用30多年,且租店留了這支電話號碼,不方便更換號碼,只好向屏東警分局報案,警方依強制罪嫌函送法辦。
開庭期間依舊來電報復
屏東地檢署開庭期間,被害人仍持續接到無聲與吹哨騷擾電話,只好求助中華電信,電信公司教被害人申請付費過濾來電,只要不顯示0的號碼就打不進來,想不到對方用02的網路電話撥打。
法官指無強暴脅迫行為
檢警以話號追人,查出電話是徐母申請,但她不認識邱家,徐男也否認打騷擾電話,辯稱家裡人來人往,不知誰打的;但徐男的兒子指出,這支電話都是父親在用,自己已10年沒用,檢方因而依強制罪起訴徐男。
屏東地院也認定無聲、吹哨電話是徐男所打,但法官同時認為電話掛斷後仍可使用,並沒有任何損壞,邱與家人也不會因而不敢出門,又因電話裡沒有言語恐嚇,純粹是騷擾,沒有強暴、脅迫行為,判決被告無罪。